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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教化体系

重建科举的重要性

《四书章句集注·论语章句·先进第十一》中讲“子路使子羔為費宰。子曰:「賊夫人之子。」子路曰:「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何必讀書,然後為學?」子曰:「是故惡夫佞者。」”

朱子注释如下:

子路為季氏宰而舉之也。夫,音扶,下同。賊,害也。言子羔質美而未學,遽使治民,適以害之。言治民事神皆所以為學。惡,去聲。治民事神,固學者事,然必學之已成,然後可仕以行其學。若初未嘗學,而使之即仕以為學,其不至於慢神而虐民者幾希矣。子路之言,非其本意,但理屈辭窮,而取辨於口以御人耳。故夫子不斥其非,而特惡其佞也。范氏曰:「古者學而後入政。未聞以政學者也。蓋道之本在於修身,而後及於治人,其說具於方冊。讀而知之,然後能行。何可以不讀書也?子路乃欲使子羔以政為學,失先後本末之序矣。不知其過而以口給御人,故夫子惡其佞也。」

显然在孔子、朱子看来治民事神都需要学,这是我们接下来重建科举制度的理论依据。

中国政府应该把重设科举考试并将其作为合格性考试而非选拔性考试,科举考试合格的人可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参与国家治理。通过合理设定分科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通过科举考试的官员有基本的常识。当然,通过科举考试的人不一定都要去当官,经济、法律、金融、管理等内容完全可以应用到商业活动中,士君子成为素封也是一段佳话!

绵延千年的科举制度既有促进阶层流动的优点,又有特别明显的缺点—–无法评估通过科举考试的人的道德水平。年仅19岁就考中进士的朱子也是当时科举制度的坚定的批判者,也是因为这个缺点。而对于担任父母官而言,道德水平显然比所谓能力更重要。官僚阶层绝大部分的任务都是按古老规则办事,而非奋其私智祸国殃民。

朱子也认为“举里选之法是第一义”,只是“今不能行”,将来中国光复以后的制度应该有机结合乡举里选、科举考试和察举征辟制度。乡举里选是三皇五帝及三代的制度,效泰西之法恢复之来践行民权主义。察举征辟即允许政务官自行遴选下属。

恢复科举制,既能遴选有真才实学能力出众的官僚,也能带动教化体系发展,彰显考试院的作用。而朱子对科举制度的反思很值得我们借鉴去重新设计科举制度。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爲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爲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爲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爲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爲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爲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爲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爲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爲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爲一科。時務則律曆、地理爲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显然朱子也认同分科考试。

历史上的科举考试内容

唐代科举考试种类繁多。如《新唐书·选举志上》中记载:唐制,取士之科,……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其中明算科(数学)试《九章律》、《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者为及格;试《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及格。又试《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为及格。就是从传统数学书中抽10道题,至少要答对6题,才能及格通过。明法试《律》、《令》等即考法律知识。史科即考历史的,分为一史和三史两科,一史考《史记》,三史考《史记》、《汉书》、《后汉书》。

明经科:所谓明经,指熟悉儒家经典而言。唐代将儒家经典分为大经(《礼记》、《春秋左氏传》);中经(《诗》、《周礼》、《仪礼》);小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三种(注:《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唐代明经科分为“通二经”、“通三经”、“通五经”三个层次(注:“通二经者,大经、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武则天在位,张嘉贞“弱冠应五经举”(注:《旧唐书》卷九九《张嘉贞传》);殷侑,“贞元末,及五经第”(注:《新唐书》卷一《殷侑传》);唐末,柳玭“应两经举”(注:《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传》)。这都说明唐代明经分类至少从武则天起至唐末都是如此。然而,唐后期又从明经科分出三礼、三传科。在新增“开元礼举”不久,贞元九年五月二日敕文中又增“三礼举”(注:《唐会要》卷七六《三礼举》)。所谓三礼,即《周礼》、《礼记》、《仪礼》。《周礼》等三礼,本属明经考试内容,现在分出另设。长庆二年又增设三传科。所谓三传为《左传》、《公羊传》、《谷梁传》(注:《唐会要》卷七六《三传·三史附》)。此三传亦属明经考试内容,此时分出另设。明经考试内容主要是“帖文”。所谓帖文是从所试经书中录出千言,而将其中一些文句空缺出来,考生以记忆所及,应一字不漏地将缺字补齐。然而,明经考试内容不止如此。《唐语林》卷八:“唐朝初,明经取通两经,先帖文,乃案章疏试墨策十道。”唐朝初年(武则天在位之前)明经考试尚未分类,只须通两经。此时除帖文外,还需试墨策10道。所谓墨策,是指从经书的“疏议”中出10道问题,以书面回答。开元以后,改为口问大义10条,并加“时务策三道”(注:《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所谓时务策,即以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提出对策。唐后期所置开元礼举、三礼举和三传科,不帖文,只问大义和“试策三道”(注:《唐会要》卷七六《开元礼举》、《三礼举》、《三传·三史附》)。

进士科:《唐语林》卷八:“唐朝初,……进士(试)时务策五道。”进士试时务策五道,自唐初至唐末不改。时务策,虽着眼于现实问题,却往往从儒家经典或“三史”中命题。由于书籍多,故难度大。建中初,裴冀曰:“若礼部先时颁天下曰:某年试题取某经;某年试题取某史,至期果然,亦劝学之一术也。”(注:《唐语林》卷二《文学》)这其实是替考生减轻学业负担着想。从白居易所拟《进士策问五道》中,可知进士所试“时务策五道”的一斑。其一是从《礼记》中摘出“事君有犯无隐”、“为人臣者不显谏”两句看来是相互矛盾的话,问考生如何理解,如何事君?此外,也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其第五道,问目前钱贵物轻,谷贱伤农,如果考生在天子左右,“其将何辞以对?”(注:《全唐文》卷六六九)从白居易所拟进士策问五道可知,进士考试的这一内容自唐初至唐后期均未改变。《唐语林》卷八:高宗调露二年,“吏部员外郎刘思立以进士试时务策,恐伤肤浅,请加试杂文两道并帖小经。”所谓杂文,是指“一诗,一赋”。从调露年间起进士加试杂文至唐末不改。例如,白居易考进士时,“省试《性习相近远》赋;《玉水记方流》诗”(注:《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题目游赏赋咏杂纪》),这是一例。所谓“并帖小经”,前揭为《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开元年间,与明经加试“时务策三道”的同时,“进士改帖大经,加《论语》”(注:《唐语林》卷八《补遗》)。所谓大经,前揭为《礼记》、《春秋左氏传》。这是因为大经篇幅大的缘故。(参考自翁俊雄《唐代科举制度及其运作的演变》一文)

宋初科举制度,承唐及五代之制,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主要以詩賦取人。神宗熙寧四年,王安石改革貢舉,進士科罷詩賦、帖經、墨義,改為試四場:初本經大義五道,次《論語》、《孟子》大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南宋時,分經義進士與詩賦進士。詩賦進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經義進士,第一場本經大義三道,《論語》、《孟子》大義各一道,第二、第三場,與詩賦進士同。宋代科舉基本上沿襲唐制,進士科考帖經、墨義和詩賦,弊病很大。 進士以聲韻為務,多昧古今;明經只強記博誦,而其義理,學而無用。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後,對科舉考試的內容著手進行改革,取消詩賦、帖經、墨義,專以經義、論、策取士。 所謂經義,與論相似,是篇短文,只限於用經書中的語句作題目,並用經書中的意思去發揮。王安石對考試內容的改革,在於通經致用。 熙寧八年,神宗下令廢除詩賦、貼經、墨義取士,頒發王安石的《三經新義》和論、策取士。 並把《易官義》、《詩經》、《書經》、《周禮》、《禮記》稱為大經,《論語》、《孟子》稱為兼經,定為應考士子的必讀書。規定進士考試為四場:一場考大經,二場考兼經,三場考論,最後一場考策。 殿試僅考策,限千字以上。宋代官員出身多是白衣書生,懷牒自進,既無門第訓之染,且對傳統政治亦無一定認識,故從政以後,對實際政不免生疏,加上取士只求經義,一但及第,便可為官,不論才幹人品,故使宋代少出賢才,而政治苟且最终亡國。

了解宋代科举考试可参考吴钩《宋朝的科举考试究竟是考些什么题目呢?》一文:

尽管自隋唐直至明清,历代都推行科举制,但科考的题目却不尽相同。而且,科举又分为进士科以及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法、明经诸科,各科的考试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比如明法科的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与司法技艺。

我们主要说说进士科省试的试题。宋代省试的科目虽然屡经变革,但有四个科目是必考的:诗赋,经义,论,策。宋人曾从龙说:“国家以科目网罗天下之英隽,义以观其通经,赋以观其博古,论以观其识,策以观其才。”科举制度的设计目的,是识别、发现优秀的治国人才,因此需要以试诗赋考查应试者的文学才情与审美能力,以试经义考查他们对经典义理的理解与阐释,以试论考查他们的学识与见解,以试策考查解决时务的识见与才干。

唐人考试重诗赋,“铨擢之次,每以诗赋为先”以至有宋朝人认为,唐朝人写诗之所以那么厉害,就是科举考试训练出来的:“或问:唐诗何以胜我朝?唐以诗取士,故多专门之学,我朝之所以不及也。”

宋人考试更重经义与策论。王安石与司马光政治立场迥异,但在“科举应当考什么”的问题上,却所见略同,都反对以诗赋取士。王安石曾跟宋神宗说:“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建议罢诗赋、考经义。司马光也说:“国家设官分职,以待贤能,大者道德器识以弼谐教化,其次明察惠和以拊循州县,其次方略勇果以扞御外侮,小者刑狱钱谷以供给役使,岂可专取文艺之人,欲以备百官、济万事邪?”

宋高宗亦告诉大臣:“文学、政事自是两科,诗赋止是文词,策论则须通知古今。所贵于学者,修身、齐家、治国以治天下,专取文词,亦复何用!”诗赋在宋代科举考试中的地位逐渐下降,经义与策论的重要性则得到加强。

具体来说,试经义是出题者从儒家经书中截取一句话,请考生阐述其蕴含的义理。明清时试经义演变成考“八股文”,从外在的文体形式到内在的思想都严重僵化,但在宋代,人们崇尚“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考生可以自由解经、传注、质疑古说、阐发新见,甚至“全不顾经文,务自立说,心粗胆大,敢为新奇诡异之论”。

试论,则类似于命题作文,通常是要求考生评论经史记载的某个典故或某一位历史人物。如北宋嘉祐二年(西元1057)进士科省试的论题是“刑赏忠厚之至论”,典出《尚书》孔安国注文:“刑疑付轻,赏疑从众,忠厚之至。”换成现在的说法,这题目就是“论疑罪从轻”。

试策跟今天公务员考试中的“申论”差不多,一般都是主考官就时务提出具体问题,让考生发表见解,所以又称“策问”,考生的回答则称“对策”。对策通常是千字文,但也有洋洋洒洒写了上万言的对策。

熙宁四年(西元1071年),苏轼担任开封府试官,出的策问题目是:“晋武平吴以独断而克,苻坚伐晋以独断而亡;齐桓专任管仲而霸,燕哙专任子之而败,事同而功异,何也?”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试比较专制的优劣”。当时王安石与宋神宗正推行新法,王氏“既得政,每赞上以独断,上专信任之”,出现专制的苗头。苏轼拟此题目,自然是想引导考生对君相“独断”时局的注意与思考。

我们看宋代科举考试的题目,相信是完全可以遴选出合格之国家治理人才的。

明代科舉,鄉試以下,與學校教育相輔而行。明制規定,地方所設之府、州、縣學校,每三年舉行兩次考試,第一次稱為歲考,學子成績分為六等;第二次稱為科考,是歲考中第一、二等學子進行複試,及格者為科舉生員,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此外,府、州、縣學校所授之科目,有禮、射、書、數四科,其中禮科所習科目,與科舉考試內容關係密切。作為最高學府的國子學(又稱「國子監」),所收監生,種類繁多,其中的「舉監」收納會試落第的舉人,待下次會試時再出監應試,故明代的學校可說是科舉的預備場所。

伪清最后一次科举真题:

会试题

第一场 史论五篇

  1. 周唐外重内轻,秦魏外轻内重各有得论;

  2. 贾谊五饵三表之说,班固讥其疏,然秦穆尝用之以霸西戎,中行说亦以戒单于,其说未尝不效论;

  3. 诸葛亮无申商之心而用其术,王安石用申商之实而讳其名论;

  4. 裴度奏宰相宜招延四方贤才与参谋请于私第见客论;

  5. 北宋结金以图燕赵,南宋助元以攻蔡论。

第二场 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

  1. 学堂之设,其旨有三,所以陶铸国:造就人才,振兴实业,国民不能自立,必立学以教之,使皆有善良之德,忠爱之心,自养之技能,必需之知识,盖东西各国所同,日本则尤注重尚武之精神,此陶铸国民之教育也。讲求政治、法律、理财、外交诸专门,以备任使,此造就人才之教育也。分设农、工、商、矿诸学,以期富国利民,此振兴实业之教育也。三者孰为最急策。

  2. 泰西外交政策往往借保全土地之名而收利益之实。盍缕举近百年来历史以证明其事策。

  3. 日本变法之初,聘用西人而国以日强;埃及用外国人至千余员,遂至失财政裁判之权,而国以不振。试详言其得失利弊策。

  4. 周礼言农政最详,诸子有农家之学。近时各国研究农务,多以人事转移气候,其要曰土地,曰资本,曰劳力,而能善用此三者,实资智识。方今修明学制,列为专科,冀存要术之遗。试陈教农之策。

  5. 美国禁止华工,久成苛例。今届十年期满。亟宜援引公法,驳正原约,以期保护侨民策。

第三场 《四书》《五经》义

首题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义”。

次题为:“中立而不倚强哉矫义”。

三题为:“致天下之民,聚天下自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义”。

殿试策题

  1. 世局日变,任事需才。学堂、警察、交涉、工艺诸政,皆非不学之人所能董理。将欲任以繁剧,必先扩其见闻,陶成之责,是在长官。顾各省设馆课吏,多属具文。上以诚求,下以伪应。宜筹良法,以振策之。

  2. 汉唐以来兵制,以今日情势证之欤。

  3. 古之理财,与各国之预算决算有异同否。

  4. 士习之邪正,视乎教育之得失。古者司徒修明礼教,以选士、俊士、造士为任官之法。汉重明经,复设孝廉贤良诸科,其时贾董之徒最称渊茂。东汉之士以节义相高,论者或病其清议标榜,果定评欤?唐初文学最盛。中叶以后,干进者至有求知己与温卷之名,隆替盛衰之故,试探其原。今欲使四海之内,邪慝不兴,正学日着,其道何之从?

李兵《书院大师朱熹的科举生涯与科举观评析》

摘 要:

朱熹是南宋新儒学的集大成者,他在推动南宋书院发展的同时,对科举制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但他并不从根本上否定科举制度。在苦读应试经历的感性认识基础上,朱熹提出了重视德业修养的科举观,反对片面追求科举功名。这是新儒家在频繁禁学的背景下,为规避禁学的压制,利用其对学术话语权的掌握来参与现实问题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不少研究者所持的南宋书院反科举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了。

关键词:朱熹 科举实践 科举观 书院发展

南宋是中国书院发展的高峰期,也是程朱之学体系最终形成的阶段,作为民间教育组织的书院为尚处于民间文化的新儒学提供了研究和传播基地,新儒学的发展则为书院存在的合法性注入了新因子,二者之间密切关联,相互促进,这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然而,在不少研究书院的学者看来,以朱熹为代表的南宋新儒家讲学书院的动力来自对以“理”或“心”为本体的哲学体系无限渴望和追求,实现这一过程必然要压制追求功名利禄的欲望,加之大多数书院大师对科举取士制度有相当严厉的批评,这样,使不少研究者便得出了南宋书院反科举的论断。20世纪30年代,著名的教育史家陈东原先生就指出:“反对科举的精神是书院不朽的灵魂”。(陈东原:《书院史略》,载《学风》第1卷,第9期)傅顺时先生亦将“反对科举”视为书院的主要精神之一。(傅顺时:《两宋书院制度》,载《之江期刊》新1卷第7号)60年代台湾的孙彦民先生则进一步认为:“最初之书院因反对科举而创设。其后却又赖其所反对之科举而维持其存在。”(孙彦民:《宋代书院制度之研究》,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教育研究所教育研究丛刊乙种1966年版,8页)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南宋书院与科举关系的误读,我们可以在长期从事书院活动的南宋新儒学派的集大成者——朱熹的科举观上得到验证。

一 科举生涯与书院发展

朱熹的科举生涯完全可以用一帆风顺来形容,十八岁“举建州乡贡”,十九岁“登王佐榜进士”,中第五甲九十名。他从解试到殿试都是一次性通过,没有任何波折,而且他是十九岁中进士,这在绍兴十八年(1148年)戊辰榜平均年龄为32岁的新科进士中是相当年轻的。进士及第之后,朱熹先后在福建、江西、浙江、湖南和朝廷为官。

在朱熹自己的著述和有关朱熹生平记载的文献中,罕有关于朱熹学习科举之学的文字,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朱熹没有苦读应试的经历呢?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年仅十四岁的朱熹遵照其父朱松的遗嘱,从学于“学有渊源”的籍溪胡宪、白水刘勉之和屏山刘子翚三人,并要求朱熹“惟其言之听”。在这三人之中,由刘子翚专门负责教授朱熹掌握科举之学,《年谱考异》云:“师事屏山为举业,于白水、籍溪盖以父执事之。”尽管朱熹对自己学习科举之学的经历有意淡化:“某少年时,只做得十五六篇举业,后来只是如此发举及第”。但朱熹在这段时间在学习方面用力甚勤,据他自己回忆:“某自十六七岁时,下工夫读书。彼时四旁皆无津涯,只自恁地硬著力去做。至今日虽不足道,但当时也是喫了多少辛苦读书。”值得深究的是,这段时间他苦读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是进行学术研究,还是读儒家经典以应科举呢?笔者认为朱熹此时苦读的内容主要是后者,这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是朱熹当时的处境是寄人篱下,而且其父朱松临终所托的刘子翚对他是“但以举子见期”。(朱熹:《朱熹集》卷84《跋家藏刘病翁遗帖》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4340页)无论是从改变自身的处境,还是不辜负父亲的临终嘱托、老师的殷切期望等方面来看,朱熹在这一段时间的学习都是以应试科举为目的;其二是朱熹的这一段苦读亦非是着眼于学术水平的提高或者进行学术研究,他在《朱子语类》中云:“某从十七八岁读《孟子》,至二十岁,只逐句去理会,更不通透。二十岁已后,方知不可恁地读。”(本段除特别注明出处之外,引文均出自《朱子年谱》卷1)从他对自身为学历程的反思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朱熹在二十岁之前读书学习并不是要将儒家经典理解通透,然后提出自己的学术主张,而只是和其他读书应举者一样读儒家经典以应科举。正是由于有如此用功的窗前苦读,其在科场一帆风顺也就不足为怪了,朱熹的科举经历为其科举观的确立提供了感性认识。

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七月,进士出身的朱熹出任同安主簿,开始了其历仕生涯。朱熹从进土及第至庆元三年(1197年)落职罢祠,前后共计五十年之久,但其真正担任地方官吏的时间只有九年,在朝廷任经筵侍讲也仅有四十余日,在有限的出仕时间中,朱熹始终将修复书院、讲学于书院作为主要的政务活动之一。笔者稽考各地方志和史料,将朱熹担任地方官时修复和讲学的书院统计如下:

如果我们将担任祠职享受朝廷俸禄亦视为官员的话,那么朱熹创建、修复和讲学的书院总数至少有29所之多。(参阅李兵:《书院与科举关系研究》,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2004年博士论文)进士出身是朱熹能出任同安主簿的主要条件,此后的任官虽然与其学术地位的提高密切相关,但其进士身份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而担任地方官员的朱熹又能充分调动包括政治、经济和人力资源来发展书院。朱熹在修复和扩大岳麓书院时就直接利用了官府的经费,“本州州学之外,复置岳麓书院,……牒教授及帖书院,照会施行。仍请一面指挥合干人排备斋舍、几案、床榻之属,并帖钱粮官,于本州赡学料次钱及书院学粮内通融支给,须至行遣。”(《朱熹集》卷100《潭州委教授措置岳麓书院牒》,5110页)在主持修复白鹿洞书院以后,请求朝廷赐额、赐书。这两所书院的修复极大地促进了南宋书院的发展。因此,尽管我们很难将朱熹讲学书院活动与其科举出身的背景联系起来,但进士出身无疑成为影响其参与书院活动的重要有利因素之一。

二 以德业为应试基础的科举观

与南宋的其他儒学大师一样,朱熹对科举取士制度影响下的官学教育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朱熹说:“所谓太学者,但为声利之场,而掌其教事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之文,而尝得隽于场屋者耳。士之有志于义理者,既无所求于学,其奔趋辐凑而来者,不过为解额之滥,舍选之私而已。师生相视漠然,如行路之人。间相与言,亦未尝开之以德行道艺之实,而月书季考者,又祗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无耻之心。殊非国家之所以立学教人之本意也”。(《朱熹集》卷69《学校贡举私议》,3641页)州县之学亦是如此,朱熹云:“今郡县之学官,置博士弟子员,皆未尝考其德行道艺之素,其所受授,又皆世俗之书、进取之业,使人见利而不见义。”(《朱熹集》卷79《衡州石鼓书院记》,4123-4124页)由此可见,朱熹批评科举的言论主要集中在科举取士制度重艺不重德所引发的官学教育的弊端之上。

然而,朱熹批评的着眼点并非要从根本上否定科举制度,当有人主张废止科举制度,代之以上古时期的乡举里选时,他的回答是:“举里选之法是第一义,今不能行。”当有门人问“今日科举之弊,使有可为之时,此法如何?”朱熹则说:“也废他不得。然亦须有个道理。”(《朱子语类》卷109《论取士》岳麓书社1997年版,2429页。)他认为士人参加科举考试是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他说:“父母责望,不可不应举。”并说:“居今之世,使孔子复生,也不免应举,然岂能累孔子邪!”这是朱熹对当时社会现实情况的一种清醒的认识。在长期的书院活动中,朱熹从来没有禁止书院生徒应举,在其276位书院门人中,进士及第者有24人,占总数的8.6%,这一比例高于南宋省试十七人取一人的比例。(注:根据方彦寿:《朱熹书院门人考》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统计。由于省试的参加者是由各省从数量众多的士人中解送而来的,其基数就相当有限了。因此,我们认为朱熹门人进士及第比例还是相当高的。)

在主张继续沿用科举取士制度的同时,朱熹亦对科举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他认为由于片面读书应举,导致士人没有远大志向是科举教育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他说:“以科举为为亲,而不为为己之学,只是无志。以举业为妨实学,不知曾妨饮食否,只是无志也。”在朱熹看来,如果不立志,片面追求科举,往往会出现言行不一致的情况,他说:“专做时文底人,他说底都是圣贤说话。且如说廉,他且会说得好;说义,他也会说得好。待他身做处,只自不廉,只自不义,缘他将许多话只是就纸上说。廉,是题目上合说廉;义,是题目上合说义,都不关自家身己些子事。”甚至会沦为追名逐利的小人,至于建功立业根本无从谈起。

为彻底消除这一弊端,朱熹认为士人必须在研习儒家经典的基础上,将儒家思想内化为良好的道德修养,而不是片面追求科举之学,即所谓立志。他说:“若高见远识之士,读圣贤之书,据吾所见而为文以应之,得失利害之度外,虽日日应举,亦不累也。”在朱熹看来,熟读儒家经典是士人立志的基础。他说:“《六经》、《语》、《孟》皆圣贤遗书,皆当读。……大体己立矣。”

这样,士人必须面临着如何处理研究儒家经典和读书应举之间关系的问题,往往是为读书应举而耽误了学习儒家经典,“专一做举业工夫,不待不得后枉了气力,便使能竭力去做,又得到状元时,亦自输却这边工夫了。”但朱熹认为,只要能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精力,并将学习儒家经典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之上,举业和德业二者就不产生矛盾。南安士人黄谦的父亲要求其入官学学习举业,内心相当矛盾,来向朱熹征求处理意见时,他指出:“既是父要公习举业,何不入郡学。日则习举业,夜则看此书,自不相妨,如此则两全。硬要咈父之命,如此则两败,父子相夷矣,何以为学!读书是读甚底?举业亦有何相妨?一旬便做五日举业,亦有五日得暇及此。若说践履涵养,举业尽无相妨。”

在阐述了举业和德业不相矛盾的基础上,朱熹主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儒家经典,以培养德性。他说:“士人先要分别科举与读书两件,孰轻孰重。若读书上有七分志,科举上有三分,犹自可;若科举七分,读书三分,将来必被他胜却,况此志全是科举!”之所以要如此来分配时间和精力,朱熹认为读经穷理是一件无止境之事,必须终身追求,他说:“某平生穷理,惟不敢自以为是。”而举业则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学习举业主要学习作时文行文格式和基本规则而已,他说:“做举业不妨,只是把他格式,括自家道理,都无那追逐时好、回避、忌讳底意思,便好。”而且认为作好时文的基础是掌握儒家经典,当有谭姓弟子问如何作时文时,朱熹的回答是:“略用体式,而括以至理。”(本节除特别著明出处之外,皆为引用《朱子语类》卷13《学七·力行》,216-220页)

因此,在朱熹看来尽管保留科举制度,使士人获得进身之途是由科举社会已经形成的观实条件所决定的。但他要求生徒通过学习儒家经典,养成良好的德行基础上从事举业,这样既满足了儒家所谓的“学者须是为己”的要求,也体现朝廷设科以选拔德才兼备人才之本意,这是朱熹科举观的核心内容。

三 实践科举观的设想与行动

朱熹将科举弊端产生的原因归结于科举制度考试内容和科目设置上,他说:“如今科举,直是法先不是了。今来欲教吏部与二三郎官尽识得天下官之贤否,定是了不得这事。”并理想地认为以儒家经典为科举考试内容就可以引导士人重视德业修养,他说:“闻虏中科举罢,即晓示云,后举于某经某史命题,仰士子各习此业。使人心有所定止,专心看一经一史,不过数举,则经史皆通。此法甚好。”(《朱子语类》卷109《论取士》,2424-2425页)

为此,他在《学校贡举私议》提出了改革科举的主张,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取消诗赋进士科,改革经义进士科考试内容,提出将诸经、子、史、时务分科分年考试的设想,他说:“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诗》、《书》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宋史》卷156《选举》)并根据不同的考试形式采取不同的命题要求,“使治经者必守家法,命题者必依章句;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义。”(《文献通考》卷32《选举考》5)认为士人通过这样的熏陶,不但“可以观士子之实学而息其谀佞之奸心矣”,(《朱熹集》卷69《学校贡举私议》)而且可以使士人“无不通之经,无不习之史,皆可为当世之用”。(《文献通考》卷32《选举考》5)在以道德为本体的新儒家看来,通过改革科举制度,促使士人学习儒家经典,是解决北宋以来科举考试中德行和道艺矛盾的重要手段。朱熹的这一主张尽管没有被南宋统治者所采纳,但天下有识之士对此却称颂不已,并在元明两代科举得到相当程度的应用。

为培养这种德才兼备的科举人才,朱熹曾公开出榜招收举人入白鹿洞书院学习。该告示特别提出参加本年省试的28名举人是此次招收的对象,希望他们能通过书院学习进一步理解朝廷设科取士之意,并许诺给予入院学习的举人提供优厚待遇,“诸君肯来,当戒都养,给馆、致食以俟”。(毛德琦:《白鹿书院志》卷2《招举人入书院状》)尽管从现有的文献资料不能确知此次招收举人的最终数量,但这一举措的提出说明朱熹试图通过书院来培养德才兼备的科举人才。如果确实有举人入院学习的话,这是中国书院史上大规模招收举人入院习业的开始。尽管朱熹招举人入院学习并非直接教授科举之学,而是加强德性培养,但其间接结果是为科举服务。

在朱熹的科举观中,既严厉批评科举制度,又允许生徒在掌握足够的儒家经典知识之后应举,这种似乎自相矛盾的观点恰恰反映了朱熹的学术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不协调性。一方面,南宋朝廷的频繁禁学运动,使以朱熹为代表的大多数新儒家只能处于政治的边缘,他们以书院为大本营,将学术话语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使宋代再次出现了政治重心和学术重心分离的现象。为规避禁学的压制,他们只能在学术上坚守高调的道德理想主义,必然利用其对学术话语权的掌握来批评现实,而科举和官学是与士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多数新儒家对科举与官学制度都相当熟知,很容易从自己所信奉的理想的角度出发窥见其中的纰漏,按照自身或者本学派的信仰来批评它,并试图按照新儒家所坚持的理想模式改而造之。从这一角度而言,以朱熹为代表的新儒家批评科举制度的言论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全面认识基础上的,批评者的主观因素占了相当大的成分。

另一方面,以朱熹为代表的新儒家又认识到宋代科举取士制度已经成为士人实现儒家修、齐、治、平理想的必经之途,科举制度已经成为士人的普遍追求,金榜题名成为士人终身追求的目标,朱熹说:“盖入学者既有舍法之刊,又有科举之利,不入学者止有科举一涂,这里便是不均,利之所在,人谁不趋?”(《朱子语类》卷109《论取士》,2427页)正因为如此,朱熹等新儒家为获得支持者,绝对不可能反对或禁止生徒读书应举,只是要求生徒将德性养成摆在首要的位置。此外,他们自身的科举经历也使其感受到科举制度在士人心中的位置,更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之。

因此,通过对朱熹科举观的个案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南宋新儒家并不从根本上反对科举制度,只是理想地希望科举制度按照他们所设计的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这样,南宋书院的主要精神是反对科举的观点似乎就不是十分准确了。

朱子论取士

来源:《朱子語類》

“吕与叔欲奏立四科取士:曰德行,曰明经,曰政事,曰文学。德行则待州县举荐,下三科却许人投牒自试。明经里面分许多项目:如春秋则兼通三传,礼则通三礼,乐则尽通诸经所说乐处。某看来,乐处说也未尽。政事则如试法律等及行移决判事。又定为试辟,未试则以事授之,一年看其如何,辟则令所属长官举辟。”远器云:“这也只是法。”曰:“固是法,也待人而行,然这却法意详尽。如今科举,直是法先不是了。今来欲教吏部与二三郎官尽识得天下官之贤否,定是了不得这事!”〈贺孙〉

因论学校,曰:“凡事须有规模。且如太学,亦当用一好人,使之自立绳墨,迟之十年,日与之磨炼,方可。今日学官只是计资考迁用,又学识短浅,学者亦不尊尚。”可学曰:“神宗未立三舍前,太学亦盛。”曰:“吕氏家塾记云,未立三舍前,太学只是一大书会,当时有孙明复胡安定之流,人如何不趋慕!”〈可学〉

林择之曰:“今士人所聚多处,风俗便不好。故太学不如州学,州学不如县学,县学不如乡学。”曰:“太学真个无益,于国家教化之意何在?向见陈魏公说,亦以为可罢。”〈义刚〉

祖宗时,科举法疏阔。张乖崖守蜀,有士人亦不应举。乖崖去寻得李畋出来举送去。如士人要应举时,只是著布衫麻鞋,陈状称,百姓某人,今闻朝廷取士如何如何,来应举;连投所业。太守略看所业,方请就客位,换襕机相见,方得请试。只一二人,试讫举送。旧亦不糊名,仁宗时方糊名。〈扬〉

“商鞅论人不可多学为士人,废了耕战。此无道之言。然以今观之,士人千人万人,不知理会甚事,真所谓游手!只是恁地底人,一旦得高官厚禄,只是为害朝廷,何望其济事?真是可忧!”因云云云。“旧时此中赴试时,只是四五千人,今多一倍。”因论吕与叔论得取士好。因论其集上代人章表之类,文字多难看,此文集之弊。扬因谓:“去了此等好。”曰:“然。”因叹:“与叔甚高,可惜死早!使其得六十左右,直可观,可惜善人无福!兄弟都有立。一兄和叔,做乡仪者,更直截,死早。”〈扬〉

康节谓:“天下治,则人上行;天下乱,则人上文。”太祖时,人都不理会文;仁宗时,人会说。今又不会说,只是胡说。因见时文义,甚是使人伤心!〈扬〉

因说“子张学干禄”,曰:“如今时文,取者不问其能,应者亦不必其能,只是盈纸便可得。推而上之,如除擢皆然。礼官不识礼,乐官不识乐,皆是吏人做上去。学官只是备员考试而已,初不是有德行道艺可为表率,仁义礼智,从头不识到尾!国家元初取人如此,为之柰何!”〈明作〉

三舍人做乾元统天义,说乾元处云“如目之有视,耳之有听,体之有气,心之有神”〈云云〉。如今也无这般时文。〈僩〉

今人作经义,正是醉人说话。只是许多说话改头换面,说了又说,不成文字!〈僩〉

今人为经义者,全不顾经文,务自立说,心粗胆大,敢为新奇诡异之论。方试官命此题,已欲其立奇说矣。又,出题目定不肯依经文成片段,都是断章牵合,是什么义理!三十年前人犹不敢如此,只因一番省试出“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仪刑文王”三句,后遂成例。当时人甚骇之,今遂以为常矣。遂使后生辈违背经旨,争为新奇,迎合主司之意,长浮竞薄,终将若何,可虑!可虑!王介甫三经义固非圣人意,然犹使学者知所统一。不过专念本经,及看注解,而以其本注之说为文辞,主司考其工拙,而定去留耳。岂若今之违经背义,恣为奇说,而无所底止哉!当时神宗令介甫造三经义,意思本好。只是介甫之学不正,不足以发明圣意为可惜耳。今为经义者,又不若为词赋;词赋不过工于对偶,不敢如治经者之乱说也。闻虏中科举罢,即晓示云,后举于某经某史命题,仰士子各习此业。使人心有所定止,专心看一经一史,不过数举,则经史皆通。此法甚好。今为主司者,务出隐僻题目,以乘人之所不知,使人弊精神于检阅,茫然无所向方,是果何法也!〈僩〉

时有报行遣试官牵合破碎出题目者。或曰:“如此行遣一番,也好。”曰:“某常说,不当就题目上理会。这个都是道术不一,所以如此。所以王介甫行三经字说,说是一道德,同风俗。是他真个使得天下学者尽只念这物事,更不敢别走作胡说,上下都有个据守。若是有才者,自就他这腔子里说得好,依旧是好文字。而今人却务出暗僻难晓底题目,以乘人之所不知,却如何教他不杜撰,不胡说得!”或曰:“若不出难题,恐尽被人先牢笼做了。”曰:“莫管他。自家依旧是取得好文字,不误远方观听。而今却都是杜撰胡说,破坏后生心术,这个乖。某常说,今日学校科举不成法。上之人分明以贼盗遇士,士亦分明以盗贼自处,动不动便鼓噪作闹,以相迫胁,非盗贼而何?这个治之无他,只是严挟书传义之禁,不许继烛,少间自沙汰了一半。不是秀才底人,他亦自不敢来。虽无沙汰之名,而有其实。既不许继烛,他自要奔,去声。无缘更代得人笔。”或曰:“恐难止遏。今只省试及太学补试,已自禁遏不住。”曰:“也只是无人理会。若捉得一两个,真个痛治,人谁敢犯!这个须从保伍中做起,却从保正社首中讨保明状,五家为保,互相保委。若不是秀才,定不得与保明。若捉出诡名纳两副三副卷底人来,定将保明人痛治,人谁敢犯!某尝说,天下无难理会底事,这般事,只是黑地里脚指缝也求得出来,不知如何得恁地无人理会!”又曰:“今日科举考试也无法不通看。”或曰:“解额当均否?”曰:“固是当均。”或曰:“看来不必立为定额,但以几名终场卷子取一名,足矣。”曰:“不得。少间便长诡名纳卷之弊。依旧与他立定额。只是从今起,照前三举内终场人数计之,就这数内立定额数。三举之后,又将来均一番。如此,则多少不至相悬绝矣。”因说混补,曰:“顷在朝时,赵丞相欲行三舍法。陈君举欲行混补,赵丞相不肯,曰:‘今此天寒粟贵,若复混补,须添万馀人,米价愈腾踊矣!’某曰:‘为混补之说者固是谬,为三舍之说亦未为得也。未论其他,只州郡那里得许多钱榖养他?盖入学者既有舍法之利,又有科举之利,不入学者止有科举一涂,这里便是不均。利之所在,人谁不趋?看来只均太学解额于诸路,便无事。如今太学解额,七人取两人。便七人取一人也由我,十人取一人也由我,二十人、三十人、四十人取一人也只由我。而今自立个不平放这里,如何责得人趋’!”或问:“恩榜无益于国家,可去否?”曰:“此又去不得。去之则伤仁恩,人必怨。看来只好作文学助教阙,立定某州文学几员,助教几员,随其人士之多少以定员数,如宗室宫观例,令自指射占阙,相与受代,莫要教他出来做官。既不伤仁恩,又无老耄昏浊贪猥不事事之病矣。”〈杜佑《通典》中说释奠处有文学助教官。〉因说禄令,曰:“今日禄令更莫说,更是不均。且如宫观祠禄,少间又尽指占某州某州。盖州郡财赋各自不同,或元初立额有厚薄,或后来有增减,少间人尽占多处去。虽曰州郡富厚,被人炒多了,也供当不去。少间本州本郡底不曾给得,只得去应副他处人矣。”因又说经界。或曰:“初做,也须扰人。”曰:“若处之有法,何扰之有?而今只是人人不晓,所以被人瞒说难行。间有一两个晓得底,终不足以胜不晓者之多。若人人都教他算,教他法量,他便使瞒不得矣。打量极多法,惟法算量极易,自绍兴间,秦丞相举行一番以至今。看来是苏绰以后,到绍兴方得行一番,今又多弊了。看来须是三十年又量一番,庶常无弊。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名,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打量一番,则乘其弊少而易为力,人习见之,亦无所容其奸矣。要之,既行,也安得尽无弊?只是得大纲好,其间宁无少弊处?只如秦丞相绍兴间行,也安得尽无弊?只是十分弊,也须革去得九分半,所馀者一分半分而已。今人却情愿受这十分重弊压在头上,都不管。及至才有一人理会起,便去搜剔那半分一分底弊来瑕疵之,以为决不可行。如被人少却百贯千贯却不管,及被人少却百钱千钱,便反到要与理会。今人都是这般见识。而今分明是有个天下国家,无一人肯把做自家物事看,不可说著。某常说,天下事所以终做不成者,只是坏于懒与私而已!懒,则士大夫不肯任事。有一样底说,我只认做三年官了去,谁能闲理会得闲事,闲讨烦恼!我不理会,也得好好做官去。次则豪家上户群起遮拦,恐法行则夺其利,尽用纳税。惟此二者为梗而已。”又曰:“事无有处置不得者。事事自有个恰好处,只是不会思量,不得其法。只如旧时科举无定日,少间人来这州试了,又过那州试;州里试了,又去漕司试;无理会处。不知谁恁聪明,会思量定作八月十五日,积年之弊,一朝而革,这个方唤做处置事。圣人所以做事动中机会,便是如此。”又曰:“凡事须看透背后去。”因举掌云:“且如这一事,见得这一面是如此,便须看透那手背后去,方得。如国手下棋一著,便见得数十著以后之著。若只看这一面,如何见得那事几?更说甚治道!”〈僩〉

包显道言科举之弊。先生曰:“如他经尚是就文义上说,最是春秋不成说话,多是去求言外之意,说得不成模样。某说道,此皆是‘侮圣人之言’!却不如王介甫样,索性废了,较强。”又笑云:“常有一人作随时变通论,皆说要复古。至论科举要复乡举里选,却说须是歇二十年却行,要待那种子尽了方行得。说得来也是。”〈义刚〉

器远问:“今士人习为时文应举,如此须当有个转处否?”曰:“某旧时看,只见天下如何有许多道理恁地多!如今看来,只有一个道理,只有一个学。在下者也著如此学,在上者也著如此学。在上若好学,自见道理,许多弊政,亦自见得须要整顿。若上好学,便于学舍选举贤儒,如胡安定孙明复这般人为教导之官;又须将科目尽变了,全理会经学,这须会好。今未说士子,且看朝廷许多奏表,支离蔓衍,是说什么!如诰宰相,只须说数语戒谕,如此做足矣。”敬之云:“先生常说:‘表奏之文,下谀其上也;诰敕之文,上谀其下也。’”〈贺孙〉

问:“今日科举之弊,使有可为之时,此法何如?”曰:“也废他不得。然亦须有个道理。”又曰:“更须兼他科目取人。”

“今时文赋却无害理,经义大不便,分明是‘侮圣人之言’!如今年三知举所上札子,论举人使字,理会这个济得甚?今日亦未论变科举法。只是上之人主张分别善恶,擢用正人,使士子少知趋向,则人心自变,亦有可观。”可学问:“欧阳公当时变文体,亦是上之人主张?”曰:“渠是变其诡怪。但此等事,亦须平日先有服人,方可。”舜功问:“欧阳公本论亦好,但末结未尽。”曰:“本论精密却过于原道。原道言语皆自然,本论却生受。观其意思,乃是圣人许多忧虑做出,却无自然气象。下篇不可晓。”德粹云:“以拜佛,知人之性善。”先生曰:“亦有说话。佛亦教人为善,故渠以此观之也。”〈可学〉

今科举之弊极矣!乡举里选之法是第一义,今不能行。只是就科举法中与之区处,且变着如今经义格子,使天下士子各通五经大义。一举试春秋,一举试三礼,一举试易诗书,禁怀挟。出题目,便写出注疏与诸家之说,而断以己意。策论则试以时务,如礼、乐、兵、刑之属,如此亦不为无益。欲革奔竞之弊,则均诸州解额,稍损太学之额。太学则罢月书季考之法,皆限之以省试,独取经明行修之人。如此,亦庶几矣。〈木之〉

因言今日所在解额太不均,先生曰:“只将诸州终场之数,与合发解人数定便了。又不是天造地设有定数,何故不敢改动?也是好笑!”〈浩〉

或言太学补试,动一二万人之冗。曰:“要得不冗,将太学解额减损,分布于诸州军解额少处。如此,则人皆只就本州军试,又何苦就补试也!”〈焘〉

临别,先生留饭。坐间出示理会科举文字,大要欲均诸州解额,仍乞罢诗赋,专经学论策,条目井井。云:“且得士人读些书,三十年后,恐有人出。”〈泳〉

乙卯年,先生作科举私议一通,付过看。大概欲于三年前晓示,下次科场,以某经、某子、某史试士人。如大义,每道只六百字,其馀两场亦各不同。后次又预前以某年科场,别以某经、某子、某史试士人,盖欲其逐番精通也。过欲借录,不许。〈过〉

先生言时文之谬,云:“如科举后便下诏,今番科举第一场出题目在甚经内;论题出在甚史内,如史记汉书等,广说二书;策只出一二件事。庶几三年之间,专心去看得一书。得底固是好,不得底也逐番看得一般书子细。”〈胡泳〉

先生云:“礼书已定,中间无所不包。某常欲作一科举法。今之诗赋实为无用,经义则未离于说经。但变其虚浮之格,如近古义,直述大意。立科取人,以易诗书为一类,三礼为一类,春秋三传为一类。如子年以易诗书取人,则以前三年举天下皆理会此三经;卯年以三礼取人,则以前三年举天下皆理会此三礼;午年以春秋三传取人,则以前三年举天下皆理会此春秋三传。如易诗书稍易理会,故先用此一类取人。如是周而复始,其每举所出策论,皆有定所。如某书出论,某书出策,如天文、地理、乐律之类,皆指定令学者习,而用以为题。”贺孙云:“此法若行,但恐卒未有考官。”曰:“须先令考官习之。”〈贺孙〉

李先生说:“今日习春秋者,皆令各习一传,并习谁解,只得依其说,不得臆说。”先生曰:“六经皆可如此,下家状时,皆令定了。”〈扬〉

今人都不曾读书,不会出题目。礼记有无数好处,好出题目。〈扬〉

科举种子不好。〈谓试官只是这般人。扬〉

张孟远以书来论省试策题目,言今日之弊,在任法而不任人。孟远谓今日凡事伤不能守法。曰:“此皆偏说。今日乃是要做好事,则以碍法不容施行;及至做不好事,即便越法不顾,只是不勇于为善。”〈必大〉

“科举是法弊。大抵立法,只是立个得人之法。若有奉行非其人,却不干法事,若只得人便可。今却是法弊,虽有良有司,亦无如之何。”王嘉叟云:“朝廷只有两般法:一是排连法,今铨部是也;一是信采法,今科举是也。”〈㽦〉

《宋史·选举志》

《宋史·选举志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於《舜典》。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於《周官》。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於得賢而已。考其大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通譽望,則權貴請託,徒開利路。」於是議論紛紜,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於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銓法雖多,而莫重於舉削改官、磨勘轉秩。考課雖密,而莫重於官給曆紙,驗考批書。其他教官、武舉、童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咸有品式。其間變更不常,沿革迭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彊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爲最盛焉。今輯舊史所錄,臚爲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廕、五曰保任、六曰考課。煩簡適中,檃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爲盛。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自仁宗命郡縣建學,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今以科目、學校之制,各著於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爲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鏁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爲姦,及口相受授者,發覺即黜之。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爲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科,許再試。」是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三年,陶穀子——邴,擢上第,帝曰:「穀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明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準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上黜之。濟川,昉鄉人也。會有訴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並準以下,乃御殿給紙筆,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等爲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責。殿試遂為常制。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爲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御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爲致治之具矣。」太平興國二年,御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爲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藉,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寺,帝自爲詩二章賜之。甲、乙第進士及九經,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餘亦優等授官。三年九月,廷試舉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有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書記。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句。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復帖經。進士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饑渴,召見臨問,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爲節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於是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鏁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御廚、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御史臺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御,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榜唱名。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爲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爲游宴之資,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御史臺,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爲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並賜焉。先是,嘗倂學究、《尚書》、《周易》爲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爲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眞宗即位,復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爲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爲一舉。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眾,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乃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臺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仍詔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 —— 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復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 —— 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几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乃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號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爲定。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爲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爲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爲第四;文理疏淺爲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餘如貢院舊制。

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爲條制。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衝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後又詔:「試鏁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著為令。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爲最廣,名卿鉅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閭,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幸焉。」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鏁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以為常。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爲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於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爲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爲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爲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爲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係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爲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爲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后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遂詔罷殿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復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爲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爲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於中,英華發於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爲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增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爲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爲不便。知制誥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寖廣,無有定數。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爲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爲中否,則其專固不達於理,安足以長民治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於令。言者以爲難於遽更,而圖安於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時進士益相習爲奇僻,鉤章棘句,寖失渾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爲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爲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恒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咸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僞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爲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爲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鏁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乃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爲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乃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誦數,趨鄉舉者狃於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爲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 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爲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爲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爲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爲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爲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鏁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禮部已奏名,至御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進士升甲,本爲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於令,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爲歸計,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於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爲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爲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爲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令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爲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爲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爲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爲常。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爲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爲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御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才八十二人。」於是詔:「來年御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爲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復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爲澹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爲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爲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逾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崇寧、大觀之後,達官貴胄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

《宋史·选举志科目下》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轉運司,選官即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 —— 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御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御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於集英殿,第爲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爲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餘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顓委憲臣,姦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緫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爲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燬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燬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淩景夏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時進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爲工,當以淵源學問爲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爲嫌。言無根柢、肆爲蔓衍者,不在采錄。」「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爲合格。」三月,御試奏名,汪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爲魁,遂爲定制。

舊制:御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爲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釐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爲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爲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爲常。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御試,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塲,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爲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皆不考。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覈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於洛,四方師之,中興盛於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二十一年,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寖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爲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爲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爲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爲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後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爲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爲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爲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並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爲定制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爲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爲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爲榜首。翰林學士洪邁言:「 《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爲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爲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爲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爲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爲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爲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爲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爲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爲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爲一科。時務則律曆、地理爲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爲僞學,臺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僞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爲一題,以杜挾冊讎僞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爲策問,寒士無繇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爲定制。」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爲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爲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爲通考之法。」二年,以舉人姦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爲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至理宗朝,姦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 —— 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於御史臺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臺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臺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爲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臺諫,十參詳內差一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餘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爲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姦詐百端,眞僞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覈實,嚴治虛僞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爲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於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爲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僞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復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爲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臺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姦弊,欲乞仍舊差臺諫爲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爲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遝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曆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曆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爲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遊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爲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利置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爲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爲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爲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餘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其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爲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爲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臺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里子孫及附試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宜復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鎭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爲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僞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塡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塲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御史臺考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日前僞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覆試,凡涉再引,非繫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覆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臺諫一員,簾外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臺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釐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臺諫、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餘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爲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覆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於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覆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覆不通,罪及元覆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爲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又因復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爲請,復命立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倣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爲師法、詳閑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爲師法一人,召陶穀等發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復試以騎射,輒顚隕失次。帝紿曰:「是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寖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於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爲知制誥者,乃試制誥三道〈 每道百五十字 〉。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時言者以爲:「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云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槩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復制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寖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鎭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爲更張,弊源尚在。願倣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爲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覆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爲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爲之,中格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於禮部。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爲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御史監之,四通以上爲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爲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爲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爲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眞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衣應詔,於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注疏,追復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學官雜議,皆曰:「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爲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爲第一篇,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注疏未能盡記,於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注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爲三塲,每塲體製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 —— 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不貴記問。命題止分兩塲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係教官資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爲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爲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倣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舉無常格。眞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身。尋復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復,自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用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誦經、史、子、集,或誦御製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後皆爲賢宰相、名侍從。今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年,始分為三等 —— 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六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爲上等,與推恩;誦書外能通一經,爲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爲下等,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覆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舉遺逸〈 附〉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而公卿得以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寧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則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爲鄉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節,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尤稱焉。寧宗慶元間,蔡元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僞學貶死,眾咸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遯,迄無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