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概论

前言

终于学完了,稍微记录一点内容。

书籍简介

内容简介

1.适用人群:刑法小白,零基础。

2.理论立场:采用借鉴德日的新理论(这是命题立场),而非前苏联的旧理论。

3.讲解特色:注重从“底层原理”→“行为模型”。基于此,才能将“知识点”→“答题能力”。

4.最大卖点:注重应试性和实用性。时刻牢记,法考是一场考试,过关是唯一要务。

作者简介

柏浪涛,众合教育刑法核心讲师。

任职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紫江青年学者。

  1. 教育背景。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刑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曾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 学术荣誉和兼职。2021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上海东方英才青年项目。兼任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刑法学会理事。
  3. 学术成果。发表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30余篇,其中在法学类前三大刊(《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发表7篇论文。出版学术专著《错误论的新视角》等。与陈兴良、周光权、车浩等教授合著五部著作。主持多项国家社科课题、教育部课题等。
  4. 实务兼职。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参与疑难案件辩护。在实务机关授课,参与实务案件研讨。

正文摘录

知识体系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刑法的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功能

第三节刑法的原则

第四节刑法的效力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二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第三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单位犯罪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一节危害行为

第二节不作为犯的分类

第三节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结果

第一节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第六讲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第一节关于“因”的要求

第二节关于“果”的要求

第三节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人因素的案件

第四节无法查明的案件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第三节被害人承诺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故意

第二节罪过形式的区分

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

第九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责任年龄

第二节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律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四节期待可能性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一节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

第三节犯罪中止

第四节犯罪既遂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第二节共同正犯

第三节间接正犯

第四节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第五节教唆犯

第六节帮助犯

第七节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第八节片面的共同犯罪

第九节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第十节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讲 罪数

第一节一个行为

第二节两个行为

第十三讲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主刑

第二节附加刑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

第四节立功

第五节数罪并罚

第六节缓刑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一节减刑

第二节假释

第三节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第十六讲 分论概说

第一节罪名与罪状

第二节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七讲 人身犯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六节普通罪名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第一节基本原理

第二节侵占罪

第三节盗窃罪

第四节抢夺罪

第五节抢劫罪

第六节敲诈勒索罪

第七节诈骗罪

第八节职务侵占罪

第九节普通罪名

第十节财产犯罪的既遂

第十一节财产犯罪的数额

第十二节财产性利益

第十三节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第十九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险方法型犯罪

第二节破坏型犯罪

第三节交通型犯罪

第四节恐怖型犯罪

第五节枪支类犯罪

第六节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第二十讲 经济犯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犯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环境犯罪

第七节毒品犯罪

第八节卖淫类犯罪

第九节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罪

第二节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受贿罪

第四节行贿罪

第五节翰旋受贿

第六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十三讲 渎职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第二节普通罪名

第二十四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